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户**号,现住原籍。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G****重型普通货车沿涿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炮团东门西侧时,与前方行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涿州市**乡**村**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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