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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G****重型普通货车沿涿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炮团东门西侧时,与前方行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涿州市**乡**村**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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