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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 38 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闪电河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号的奥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沽源县23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2公里加650米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穿越公路的被害人吉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吉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证人李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陈  辰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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