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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市怀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怀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1时许,陈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并载乘车人柳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在怀安县**镇**村内道路由西向东驶入公路东侧边沟,造成柳某某死亡,陈某乙、王某某受伤,陈某甲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怀安县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怀安县交警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陈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柳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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