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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G7****-冀G****挂号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488KM+700M宣化区赵川镇赵川村东路段,与前方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剐蹭,造成段某某受伤医治无效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3日,宣化交警二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赵川镇**庄村委会证明、陈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陈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方学院司鉴[2019]病鉴字第53号)、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通鉴字[2019]3758号、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通鉴字[2019]3633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军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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