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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准驾“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0时3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昌韶高速公路时,因疲劳驾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一同乘车的被害人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一同乘车的被害人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证明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计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陈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查视频、事故发生时汽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车内一名乘客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

2、案卷2册,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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