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LR****号小型轿车沿贵溪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段时,陈某某在打电话的过程中,车辆从道路的右侧行驶至道路左侧,在道路左侧撞到行人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拔打“110”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口头传唤归案。2019年12月17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7.74mg/100ml;2019年12月18日,经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勘验等笔录;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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