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由安远县车头镇黎洞村出发往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当其行驶至安远县车头镇三排卡口路段时,不慎驶入花坛,与正在花坛上施工的何某某、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杜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1月28日,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赣******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1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知情人涂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陈某某则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并配合调查。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家属人民币66万元,何某某家属向其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被害人杜某某的医疗费用,但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杜某某的治疗费用,积极对被害人何某某家属给予经济赔偿人民币66万元,并获得何某某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04****。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