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弄子**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苏MF****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平公路与靖江市马桥镇马北线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其疏于观察车辆右侧情况,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其车右前部碰撞王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致王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凌积中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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