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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HZ****牌号(号牌未悬挂)的福田五星牌FT250ZH-3E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湖县**镇**路梁某某家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柏某某驾驶的载有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的苏HY****牌号的豪爵牌HJ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柏某某受伤,李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近亲属、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金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玉中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91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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