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6********,汉族,初中,农民,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从本村金银组回家,沿演法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18时30分,车辆行至河桥镇演法村冯郢组路段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苏HH****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牵引的挂车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盱眙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出具的《协查回复》,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盱眙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家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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