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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GD****号重型自卸严重超载的货车沿灌云线图穆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向曹某某驾驶苏H7****号重型自卸货车会车,陈某某向左边避让时两车发生碰撞,苏G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施工路面又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后碾压,苏H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其后同向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与李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病理)字[202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7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8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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