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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E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淮安区城西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品华庭小区处,遇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西侧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后向东南方向行驶,陈某某观察疏忽,其驾驶的牵引车前部在西侧快车道内撞到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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