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4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现住址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9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的电动三轮车,沿扬中市238省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75km+8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丁某某因颅脑损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侦查机关于当晚22时20分左右在其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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