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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贾某某**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市贾某某工商宝邸小区西门南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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