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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仪征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号)。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凌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系凌某某母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肖雅娟、被害人凌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C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刘集镇刘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沿创业路由北向南被害人凌某某驾驶的苏K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凌某某及苏K9****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某、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被害人凌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事故当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91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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