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1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H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江油市小溪坝场镇方向沿小伏路(小溪坝至河口)往江油市河口场镇方向行驶,行至小伏路一段9KM+650M地段驶入道路左侧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B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张某甲驾驶搭载张某乙的川07-1****号大中型拖拉机、庞某某驾驶搭载杜某某的川B8****号小型普通客车、刘某某驾驶搭载马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川B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护栏、堡坎、五车受损,张某乙、庞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受伤,王某某、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系头胸部联合损伤死亡,孙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马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庞某某损伤为轻微伤,刘某某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车制动器不符合相关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2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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