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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建筑工人,汕尾市城区人,户籍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安华村委会郭厝寮村北**巷**号,住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城**巷**号。2020年1月7日,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月28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某从汕尾市区逸挥医院沿红海大道往林埠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海大道与和顺路交叉路口时遇绿灯放行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越过道路分隔实线、近距离穿插至左转车道内与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N0****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报警,但因其受伤被救护车送医治疗,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遭受交通事故碰撞及挫压的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7mg/100ml。经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饮酒后驾驶尚未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绿灯放行时越过道路分隔实线,近距离穿插车辆,没有依次通行,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取得吴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并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亲属的损失,取得吴某某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4月8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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