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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粤B0A****小轿车载汕头市金平区**路**加油站前路段与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粤DS****号(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的驾乘人员詹某某和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粤B0A****小车逃逸,后于同年10月16日投案。经提取詹某某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詹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苑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其违法过错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免承担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病历材料,现场图、现场相片及相关辨认附卷;

2、证人汤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1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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