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1********,汉族,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小区**号员工宿舍。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凤凰大道汽车站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经汉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不报警、不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的血样经鉴定,乙醇浓度为200.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温汝洋
2020年6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石泉)。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5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相关证据材料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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