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1********,汉族,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小区**号员工宿舍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凤凰大道汽车站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经汉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不报警、不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的血样经鉴定,乙醇浓度为200.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温汝洋

2020年6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石泉)。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5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相关证据材料共1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