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五里**村**组,住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宁远方向往冷水滩方向行驶,车上搭载了盘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三人,途经S230线22公里加100米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对向从冷水滩往宁远方向行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盘某某经永州市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同时,打电话报警接受处理。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与死者盘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43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利君
检察官助理:李阳生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