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薛某某**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斯柯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鲁******),沿薛某某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号路段处,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后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部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9063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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