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沿杭州市萧山区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山区楼塔镇某桥地方时,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章某某拉的人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群众报警,陈某某陪同被害人去医院,在医院向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经补充说明,构成重伤一级)。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章某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2007年5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后陆续签发在逃信息、发布协查通告、敦促投案等。2020年1月,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后上述电动三轮车的车主支付被害人1000元;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款数万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逃犯协查通告,诊断记录,照片,信息查询记录,收款收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协查函,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预付委托书,司法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发放记录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肇事车辆技术检查、鉴定记录,鉴定书(人身检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玲芳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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