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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景德镇*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捕前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下午16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H*****白色**牌汽车,沿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中门前路段人行横道时,被害人张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陈某某因阳光刺眼未及时发现路况动态减速,车辆右前侧碰撞自行车左侧,导致张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张某某送医后于10月26日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出警经过、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调度科证明、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验毒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单、张某某治疗费用清单;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CT诊断报告、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资质材料、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资质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能支付部分医疗费用,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未能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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