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张家口市怀来**瑞**村**小区**栋* *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绿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G*****)由东向西行驶至京银线(110国道)101KM+600M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鉴定委托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晖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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