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粤GMS****号小轿车(搭载胡某某、陈某甲)沿G207线从湛江市往徐某某下桥镇方向行驶,于当日9时许,途经G207线3639km+700m(徐某某英利埚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由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蓝某某)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刘某某、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8年10月31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驾驶证证明、鉴定文书、扣押清单、莫某某 苏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云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