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驾驶员,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3时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线**KM **0M 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走的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汇款确认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检察官助理 胡俊玲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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