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康定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康定往泸定方向行驶,在禁止超车路段强行超车,造成同方向行驶由建某某驾驶的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滑,侧滑过程中碰撞对向行驶的由杜某某驾驶的川v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驾驶员杜某某死亡,两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康定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尼雪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