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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横县,住横县**镇**街**队**号,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3时许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97.28㎎/100mL)无证驾驶桂A****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华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迎宾大道方向(西)往仙衣路方向(东)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御林皇府”小区路段时,适遇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因双方均避让不及,致使货车车头与谭某某的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谭某某连人带车倒地,桂A****2号货车失控驶往道路北侧,适遇陈某乙醉酒后(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35.01㎎/100mL)驾驶**号电动自行车搭载韦某某驶来,致使桂A****2号货车车头与**号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桂A****2号货车朝道路北侧推行**号电动车,两车随后与何某某停放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桂R****8号货车车头、摆放在路面上的活鸭发生碰撞,致使桂R****8号货车被碰撞后其车身右侧与杨某某停放在北侧路外的桂A****2号小客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某和谭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中心现场若干只活鸭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2019年12月2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陈某乙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收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车辆登记当案、贵港市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贵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五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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