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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由平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平南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平南镇**红绿灯路段时,与在其右侧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吴某某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痕迹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泉

书记员:李梅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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