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归义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D***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岑某某区往归义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许行驶至国道324线1321+990M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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