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小马头村**队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9月3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12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E****9小型客车沿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号门前路由东往西行驶时,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上** 号门前地坪,碰撞在地坪吃饭的满某某,造成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没有拒捕情形。当日16时30分,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满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满某某亲属经济损失3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斯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20779****。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叁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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