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1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4****号小型客车沿本市白某某良田环村西路由东往西以时速51.73km/h行驶至出良田仁和西街103米时,遇前方行人袁某某在北侧路边同向行走,后粤R4****号小型客车车头与袁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1.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R4****号小型客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瞿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痕迹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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