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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网约车粤EY****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沿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工业大道北进荔福路北77米处时,因过度疲劳,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该车碰撞到主辅道分隔绿化带的防撞桶及绿化树木仰翻落地后,再与道路中心金属护栏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属轻伤一级)。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杜某某、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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