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安徽省**市**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豫P*****)牵引1辆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号:赣J****),于2020年5月14 日07时10分许,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牛仔城一路出牛仔路北112米倒车过程中,碰撞被害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钝性力作用致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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