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219公里+200米(连州市**镇**路口路段)处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李旭东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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