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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2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粵A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海珠区新滘东路由西往北左转弯进入科韵路时,遇被害人沈某某正在检修停放在辅路最东侧车道内的赣CL****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导致其驾驶车辆失控碰撞对方车辆后碾压被害人沈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沈某某右小腿离断(经鉴定,其损伤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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