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5时49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QC****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镇**路段时,与由莫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3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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