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余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时44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市道滘镇道厚路港口大道交通灯路口路段时,由于没有按照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廖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电动自行车等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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