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三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96****051X,汉族,高中文化,神马集团博列麦气囊丝制造有限公司工人,籍贯河南省温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无证驾驶(牌号为豫DT5119)报废的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顶山市遵化店镇**村内由东向西行驶至被害人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门前时,将推着滑板车的张**撞倒,致张**受伤,在救治张**路途中,陈**逃逸。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张**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铮
检察员:赵鹏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河南省舞钢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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