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公寓**车库。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4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D证驾驶苏D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查该车核载300KG,实际载物1205KG)装载树枝,沿**国道北半幅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某某**路路口,进入左转弯机动车道,遇行进方向机动车信号灯均为红灯时,越过路口东侧停止线向南左转弯行驶通过路口过程中,恰遇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无证驾驶悬挂“苏DD****”号牌(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北半幅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路口东侧停车,待南北方向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后驾车从人行横道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时,陈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右前侧与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侧相撞,致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8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交强险之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5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现场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天宁区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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