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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路**区**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FC***6“奇瑞”牌小轿车,沿虎山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虎山线119KM+700M处时,与沿虎山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晋A9***8“别克”牌小轿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晋FC***6号“奇瑞”牌小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晋A9***8号“别克”牌小轿车驾驶人王某某及乘车人贺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03mg/100ml。经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洪

检察官助理:刘萍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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