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5********,山东省高密市人,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住高密市**大厦**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6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高密市柏城镇朱家集村东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至“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处,在机动车道内,与过路的行人侯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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