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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6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农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乡镇道路由西向东行至**村南路口,与 赵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 解某某)沿生产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处相撞,致 赵某某、 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 赵某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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