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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12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4KM+500M处时,撞到前方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发生事故后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20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韩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乔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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