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现住威海市经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8时35分许,张某某持Cl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荣成市港西镇成大路由西东行,行至与思源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相撞,致张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失血性休克、肝破裂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长征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威海市经区****小区,联系电话1317681****。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