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济宁市金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号,住潍坊高新区**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街**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靳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靳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