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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长清区**路由北向西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吴某甲驾驶的沿**北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横过路口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吴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3日吴某甲死亡,经鉴定,吴某甲系在脊柱、心脏等自身基础性疾病的基础上,遭受交通工具作用造成脊髓严重损伤合并呼吸道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交通工具作用所致外伤为主要死因,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为辅助死因。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人;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民事赔偿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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