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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五轮汽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某**镇**庄路口处,与行人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曹某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曹某公安局鉴定死者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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