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乡**村。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邑县汶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卞桥镇尹家村路段时,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尹某某受伤,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费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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