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90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住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在平度市**镇**楼村朝阳种业门前非机动车道处,移动豫******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使站在车厢内的被害人尹某某跌落,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9日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尹某某符合颈髓损伤死亡。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7日,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陈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和解协议证实双方和解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尹某某在卸货过程中从卸货的车上掉下来头部受伤的事实,证人徐某某、尹某甲证实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及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卸货过程中移动车辆致车上人员尹某某从车上掉落,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的情况;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尹某某符合颈髓损伤死亡。5.辨认笔录:郑某某、姜某某辨认陈某某就是豫******仓栅式货车的车主陈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移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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